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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草案回应“双减” 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家庭教育法草案回应“双减” 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来源:  作者:佚名

  ◎记者 李苑 ○编辑 林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于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在8月13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情况等,并就推进“双减”工作、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个人信息保护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家庭教育法草案回应“双减”

  据介绍,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家庭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将本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对章节结构作了适当调整。二是将家庭教育的概念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进一步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三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四是突出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删除草案一审稿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对于社会关注的“双减”工作,臧铁伟说,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家庭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遵循家庭教育规律,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

  臧铁伟进一步表示,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作出有针对性规定:一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二是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三是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人口计生法修改拟取消社会抚养费

  对于即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臧铁伟表示,修正草案立足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了修改。

  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修正草案的主要规定包括:一是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三是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修正草案主要提出了如下几方面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是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二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三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四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五是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稿,臧铁伟介绍,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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